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61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原告之訴,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款、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甲○○為被告,然被告甲○○為未成年人,無訴訟能力,原告應載明甲○○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二、依前項更正全體被告資料,並依全體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映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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