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39號原告 吳愷育 被告 劉浩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苗簡字第68號妨害風化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審酌認該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柳章峰法官高御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書記官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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