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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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69號

原告 王美蘭

被告 鄭勝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新台幣100萬元、113年司促字第12844號),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以114年補字第65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2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程序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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