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

原告 黃小雨

被告 林依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內關於被告之姓名均誤載為「 林伊汎 」,然不影響原告起訴意旨),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李欣恩

法官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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