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4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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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浿沂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8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浿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浿沂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4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上訴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06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109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5月18日送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168
7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蔡新毅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