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00原名吳00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8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馥羽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00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7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84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併科罰金50000元,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306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8年11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杜宜寧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