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田育仁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8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田育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田育仁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22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99年6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16873
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楊力進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吟玲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