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消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字第3號上訴人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忠民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素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傅春美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7月12日本院109年度消字第3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6,9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書記官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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