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232號聲請人 陳政雄 相對人展悅景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岳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爭議,於民國(下同)109年11月24日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台幣(下同)30,000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09年11月24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勞方與資方雙方同意調解方案,達成和解共識,本案調解成立。2.勞方與資方雙方合意:資方應給付……陳政雄新臺幣82,300元,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4.勞方陳政雄上述和解金款項新臺幣82,300元,資方於109年12月5日以匯款方式匯入勞方陳政雄原領薪資帳戶內。」而本件相對人已於109年12月14日前給付72,300元,惟剩餘之10,000元相對人未為給付,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09年12月21日陳報狀、存摺內頁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10,000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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