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6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6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6108號債權人己○○債務人丁○債務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戊○○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丙○○、乙○○、戊○○、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附表並列明各筆所請求之金額,並就各筆金額請求債務人等為連帶、分別或共同負責暨其依據,以供釋明所請求之總金額為新臺幣叁億捌仟叁佰伍拾捌萬貳仟伍佰伍拾柒元(若為分別負責,請列出個別請求之標的金額;若為連帶負責,請提出契約明示約定或法條依據;若為共同負責,則其依據何在)。
二、請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若無約定則依民法規定法定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三、債務人丁○、丙○○、乙○○、戊○○、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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