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03號原告 曾建源 訴訟代理人 杜貞儀 律師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李衍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項前段、第77-14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180萬元,此部分請求應徵裁判費1萬8,820元,另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撤銷對原告之記大過處分部分,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3,000元,是原告合計應徵裁判費2萬1,8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書記官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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