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8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57號原告 石千泓
陳碧玉 江欣珀 林思瑜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禹劭 律師複代理人 林明侖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人 黃景茂 (局長)訴訟代理人 汪海淙
何嘉福 秦其隆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兩造於判決宣示前合意停止訴訟程序,爰命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勳
法官楊坤樵法官梁哲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書記官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