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6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26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上易字第2632號上訴人即被告曾 韋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自字第53號,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曾韋禎 無罪。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聯合報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合報公司)發行聯合晚報, 張宗智 於民國105年間任聯合晚報總編輯。
聯合報公司見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於105年4月16日提出選任新任院長3位候選人名單,並送總統府由總統決定新任院長人選,然因新任院長遴選過程中紛擾不斷,即有數位中研院院士於105年4月26日聯名致函時任總統 馬英九 ,要求總統將具爭議之中央研究院新任院長名單退回中央研究院。聯合報公司決定對全體院士寄發問卷,以問卷調查方式報導中研院院長遴選爭議事件,遂於105年5月3日以電子郵件寄送問卷方式對國內外共263位中央研究院院士進行調查,並於同年月7日止回收問卷。該問卷詢問2個問題,其中第1個問題為「中研院海外院士發起連署,希望馬英九總統能退回中央研究院所送出3位候選人名單重議。請問您贊不贊成?」,第2個問題為:「您贊成或反對原因為何?」等問題,聯合報公司一共回收共79位院士之問卷,回收率達30.03%,經整理問卷內容結果,其中1位未表態,且無法判別該院士身分而予以剔除外,其餘有效問卷中贊成退回者有44位,反對退回者有33位,無意見者有1位,聯合晚報編輯團隊整理上開資料後,依據所回收上開79份問卷進行報導,於105年5月10日在聯合晚報在A1至A7版中分別報導「中研院士意見大普查特別報導」等相關內容,詎曾韋禎閱覽後,竟基於公然侮辱及意圖散布於眾之加重誹謗之接續犯意,在不詳地點,利用網際網路連結至其以「曾韋禎」名義在網路社群網站臉書網站(Facebook.com)申設之個人網頁中,接續於16時13分許發表:「今天的聯合晚報就是人渣辦報的典範。
發出263分問卷,只回收78分,這種爛東西還有臉做7大版,可恥。」等語;於同日20時18分復發表:「我非常好奇為什麼聯合報系會用盡一切下流、無恥的方法製造假新聞,攻擊中研院長的遴選過程?所以我查了一下,在2008年1月1日到2016年4月1日,用『香港城市大學』去查各日報新聞,發現聯合報系登了237篇(聯合160篇、經濟40篇、聯合晚報37篇),中時報系198篇(中時102篇、旺報64篇、工商32篇)。自由才83篇。或許,聯合報系是收很多錢,才這麼挺 郭位 ,挺到不惜用被徹底打臉的問卷回收率來編造新聞。」等內容文章;於21時4分許再寫道:「幹這種骯髒事還能如此沾沾自喜、驕其妻妾,聯合晚報總編輯張宗智以及這個公司實在是豎立了無恥辦報的世紀典範。」等語;及於22時53分許又發表:「自由時報在總統選前,平均每月1次民調,總共做了7次, 蔡英文 始終遙遙領先對手30%以上。在
1月5日封關民調, 蔡贏朱 34%;選舉結果,蔡贏朱35%。然後,選前不敢做民調的聯合報系,現在用非常可笑的不到30%的問卷回收率來造假新聞說中研院長遴選有問題。參與其中的某召集人還嘲笑自由時報沒有民調中心,這會不會太逗趣了點?」等謾罵、誹謗等內容,不實指摘聯合報公司、聯合晚報總編輯張宗智因收很多錢,才為挺郭位而利用回收率甚低的問卷調查方式編造假新聞之具體事實,並使瀏覽該網站之閱覽者誤認聯合報公司、聯合晚報總編輯張宗智收錢後利用身為報業新聞業者製造假新聞,足以毀損聯合報公司及張宗智之人格、名譽及貶低渠等社會評價。嗣經聯合報公司、張宗智等人上網瀏覽上開網站內容後,始悉上情。案經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及張宗智提起自訴,認被告在其電腦臉書「曾韋禎」頁面以文字散布如自訴人收很多錢,為挺郭位,而製造假新聞之不實內容部分,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謾罵「今天的聯合晚報就是人渣辦報的典範」、「這種爛東西還有臉做7大版,可恥」、「...聯合報系會用盡一切下流、無恥的方法製造假新聞...」、「幹這種骯髒事還能如此沾沾自喜、驕其妻妾,...實在豎立無恥辦報的世紀典範」等抽象性謾罵詞語部分,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並應從一重依刑法第
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論處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不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者,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此項證據章通則之規定,亦為自訴程序所準用。又法院對妨害名譽罪於具體個案之解釋適用,因犯罪構成要件具相當程度之開放性與抽象性,有義務進行憲法取向的法律解釋,就相衝突的基本權或法益進行適切的利益衡量,尤其是善用立法者以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第311條各款規定所授予法院之空間,平衡相互衝突之法益,藉以確定特定言論是否仍屬可罰。
三、自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聯合晚報105年5月10日A1至A7版「中研院士大普查特別報導」、被告坦承確有於前揭時地在個人臉書網頁上發表上開言論,及其個人臉書網頁發表上揭言論之截圖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以個人姓名「曾韋禎」在網路社群網站臉書申請個人網頁,不特定人均得以點閱瀏覽、觀看,於105年5月10日16時13分在其臉書內書寫:「今天的聯合晚報就是人渣辦報的典範。發出263分問卷,只回收78分,這種爛東西還有臉做7大版,可恥。」等語,於同日20時18在前臉書發表:「我非常好奇為什麼聯合報系會用盡一切下流、無恥的方法製造假新聞,攻擊中研院長的遴選過程?所以我查了一下,在2008年1月1日到2016年4月1日,用『香港城市大學』去查各日報新聞,發現聯合報系登了237篇(聯合
160篇、經濟40篇、聯合晚報37篇),中時報系198篇(中時102篇、旺報64篇、工商32篇)。自由才83篇。或許,聯合報系是收很多前,才這麼挺郭位,挺到不惜用被徹底打臉的問卷回收率來編造新聞。」等內容;於同日21時04分復發表:「幹這種骯髒事還能如此沾沾自喜、嬌其妻妾,聯合晚報總編輯張宗智以及這個公司實在是豎立了無恥辦報的世紀典範。」等內容,又於同日22時53分許再寫下:「自由時報在總統選前,平均每月1次民調,總共做了7次,蔡英文始終遙遙領先對手30%以上。在1月5日的封關民調,蔡贏朱34%;選舉結果,蔡贏朱35%。然後,選前不敢做民調的聯合報系,現在用非常可笑的不到30%的問卷回收率來造假新聞說中研院長遴選有問題。參與其中的某召集人還嘲笑自由時報沒民調衷心,這會不會太逗趣了點?」等語之情不諱;惟堅決否認所為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及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辯稱:伊會在其臉書上寫出前開內容及評語等,除援用其於原審時即已提出之下列㈠至㈦之原因外,另再補充如㈧所示,其詳如下:
㈠聯合晚報系爭報導A1版之標題即「候選人名單應退回或不退
回」,已經預設程序不公的立場;另又放上 李遠哲楊振寧 的照片,亦有對決的意味;又「傑利蠑螈」(GERRYMANDERING)在政治學上有其特定意涵,係指以不公平的選區劃設偏頗參選之一方。中央研究院院長之遴選,並不涉及選區劃設,聯合晚報系爭報導A2版卻藉引述某不具名中央研究院院士之發言,引入「傑利蠑螈」之內容,並於該版下「傑利蠑螈圖利特定人」的標題。倘該篇報導認為中央研究院院長選舉過程不公,原可用其他方式比喻,卻以此一標題誤導讀者此次中央研究院院長遴選涉及扭曲選區、圖利特定人。事實上,當次選制也是由評議委員會制訂,僅選舉人可以排序。聯合晚報雖然就有關中央研究院院長遴選程序之正反方意見均有報導,但關於反對連署請當時馬英九總統退回院長候選人名單立場的相關報導,只出現在A4版的上半部;縱有其他看似反對退回的報導,也因其標題如「為時已晚」(A4版中央)、「籠罩三朵疑雲」(A5版下半部)而夾帶一些看似無奈、無法改變選舉制度的意見,或質疑李遠哲先生,仍在暗示大部分院士不贊成改排序投票,並質疑程序公正性。事實上,排序投票是評議會之共同意見,亦非李遠哲一人主導。另於A7版使用特稿評論方式,要求馬英九總統及蔡英文總統回應這個問題。綜觀整個報導,以偏頗、不成比例的方式去指控遴選過程有問題,究其因,就是聯合報不滿所支持的郭位落居第三,無緣擔任院長,才會公器私用,企圖以輿論扭曲是非。渠因見聯合晚報上開報導方式立場偏頗,才使用較激動的言語,以為評論。
㈡聯合晚報刻意誤導:即聯合晚報在該報導中強調這是普查,
又引述專業政治學名詞「傑利蠑螈」就有製造假輿論之嫌。所謂「普查」是指全面調查,依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解釋,需一一去調查所研究的全體成員,例如行政院主計總處實施「人口及住宅普查」就是以「派員面訪調查法」於樣本普查區範圍內全面訪查為主,留置填表,網路填報,以郵寄通信為輔,然聯合晚報只是對所有院士發出263份問卷,僅回收78份,有效回收率不到30%,何來普查?而「傑利蠑螈」是形容透過選區劃分來達成選舉利益,但中研院院長遴選,是由評議會推選,此為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會議規則所明訂,以無記名方式投票法,以得票數最多之3人當選,評議會當天,67位出席評議員,就有65人同意修改投票方式,讓投票結果顯示出排序,這樣的做法並未改變「選區」,因為仍然是由同樣的評議會遴選院長,只是修改投票方式,更能呈現評議會的意向,減少總統干預的空間,聯合晚報竟刻意用「普查」、「傑利蠑螈」用語誤導,顯然有假造輿論之惡意。
㈢聯合報系疑因力挺郭位而惱羞成怒:聯合報系在郭位遭點名
質疑、遴選結果出爐後,就展開猛烈的批評,而在聯合晚報
5月10日的七大版集其大成。郭位首先在4月6日遭「壹週刊」曝光後,民進黨立法委員 管碧玲 即質疑其擁核立場、親中、反民主、出席中國93閱兵等,聯合報隨接連於4月10日、11日的民意論壇刊登替郭位叫屈的投書。聯合報再於4月18日的A2版中大篇幅報導郭位聲明退選,並質疑評議會改變投票方式,19日再有特稿,以似是而非的評論,抹黑評議會的遴選過程。聯合報在4月20日除用社論替郭位叫屈外,並在A3版大動作抨擊李遠哲改變投票制度,用特稿影射李遠哲一人主導遴選過程,並於民意論壇刊登2篇替郭位叫屈的投書。聯合報自4月21日至30日間,幾乎天天都有文章在砲轟此事,分別是聯合報主筆 黃年 在21日的投書、23日的社論、24日的小社論, 王健壯 在24日的投書、 周祝瑛 在26日的投書,27日路線記者特稿,25日找記者批遴選過程,30日再用第
3篇社論抨擊。5月1日起,聯合報系開始大幅報導海外院士對此反彈,聯合報於5月1日用頭版報導不知名重量級院士發起串連,該日聯合晚報繼續在A3版大篇幅鋪陳此事,5月2日聯合報進一步曝光發起人為 項武忠 ,該日聯合晚報繼續在A2版大篇幅報導此事,於5月3日聯合報再以A4版大篇幅指控遴選過程,5月4日聯合報用A4版將戰火上綱到總統府,5月5日則刊登 劉源俊 抨擊此事之投書。5月10日當天,聯合報似乎要替聯合晚報熱身,在A2版大篇報導中研院擬聘 廖俊智 擔任特聘研究員,試圖削弱廖俊智擔任院長的正當性。據上,聯合報系在郭位曝光到落榜後,氣急敗壞且瘋狂攻擊、抹黑遴選過程,但事後證實,這些攻擊完全站不住腳,也凸顯被告當時的批判與評論,完全是符合公益。
㈣聯合報系的批評完全經不起考驗:對於聯合報系與郭位陣營
一連串的攻擊,中研院與李遠哲也是一路澄清,揭露真相,李遠哲就在郭位退出後直接表明,郭位是因為票數不如預期才退出,也強調投票方式的改變非他一人主導,而是評議會共同決議。自由時報在5月4日刊出 鄒景雯 特稿,揭露投票方式改變是在評議會中,以65票同意,3票反對而通過,馬英九本人更進一步在5月11日即聯合晚報以該七大版不實報導後親自表明,投票方式的改變在評議會中,以65票同意、
2票棄權通過,過程雖有小瑕疵,但完全合法。為反駁聯合報系力捧的項武忠等35位院士連署,也有45名評議員連署反駁相關指控,並表明投票方式的改變是在評議會中以65票同意、2票棄權而通過,絕無特定人主導。自由時報則在聯合晚報這七大版不實報導後的5月12日報導有股力量不斷想運作院長重選,不過總統府在5月17日表明,院長將交由新任總統任命,完全尊重遴選結果。眼見無力回天,部分院士無視自己的院士僅為榮譽職,竟還想連署推動院長由院士直選,徹底忽視中研院長的行政職,必須領導整個中研院的運作,亦有評議員、研究員等實際在中研院工作的同仁出面呼籲,院士不該干涉院務,也強調評議會的69位成員,就有46位具有院士身分。又現行「中央研究院組織法」、「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會議規則」明定,院長選舉用無記名投票法,以得票數最多之3人當選,事後陸續揭露的事實顯示,中研院院長遴選過程完全合法,並無聯合報系前開惡意指控之情事。㈤聯合報系長期與郭位及香港城市大學有密切的合作關係,於
97年間起郭位擔任香港城市大學校長後,聯合報系在98年起就大篇幅以業配的方式大幅刊登香港城市大學的招生訊息。首先,於98年2月19日報導香港城市大學首度來臺招生,隨後於2月21日透過臺灣與香港記者大篇幅報導香港城市大學祭出高額獎金及其教學環境,於4月9日重點報導郭位對於臺灣教育的看法,4月12日透過報導追蹤臺灣第一批錄取香港城市大學學生,5月16日報導建國中學學生赴國外就學狀況,也特別著重香港城市大學;8月10日更派出主跑教育記者前往香港,專訪郭位、香港城市大學及當地臺籍學生;10月29日又重點報導香港大學搶學生同時,不忘帶入香港城市大學;11月23日又再派出主跑教育記者前往香港,專訪香港城市大學的臺籍學生;12月21日則由聯合晚報報導香港城市大學積極招生;12月22日則輪到聯合報報導香港城市大學再砸重金招生,聯合晚報接續在12月24日為香港城市大學宣傳。綜觀98年1整年,聯合報系報導香港城市大學至少有15篇,並因此2度派臺灣教育線記者前往香港,密集關注之程度令人咋舌。於99年後,報導雖不如98年間之密集,但也屬頻繁,聯合報在99年12月24日報導香港城市大學招生成果斐然,已有27名臺籍學生入學,12月26日再次專訪郭位批判臺灣教育制度;於101年2月26日大篇幅報導香港城市大學與香港大學在大學博覽會重金招生,同年9月5日聯合報透過駐香港特派記者,第3度專訪郭位,大篇幅介紹香港城市大學;102年2月24日聯合報更用頭版報導香港各大學在臺招生盛況,同年11月22日報導香港城市大學來臺招生與臺生現況;103年2月16日又大篇幅報導香港各大學在臺灣招生盛況,並提供香港城市大學不少篇幅,同年月23日繼續報導臺生可望申請香港城市大學的盛況;104年3月6日聯合報在報導香港各大學在臺招生時,也特別給郭位篇幅。等於只要有招生活動,聯合報都會特別著重香港城市大學,並持續追蹤臺籍生狀況。原本僅是粗略統計,但竟發現於97年1月1日起到105年4月1日間,用香港城市大學關鍵字搜尋各日報新聞,聯合報系就登237篇(聯合160篇、經濟40篇、聯合晚報37篇),現進一步分析、篩選報導內容,聯合報確實特別偏好香港城市大學,且報導形式多為業配,因此質疑聯合報有收過香港城市大學的錢,只不過是合理推論。
㈥郭位為「親中」、「反民主」、「擁核」,注定是不適任人
選:郭位明顯的親中、反民主及擁核的立場,或許也是聯合報支持郭位的原因,但也因此注定郭位不是中研院長的適任人選。郭位很明顯具有擁核立場,郭位於102年5月7日獲邀出席總統府月會,提出「核電關鍵報告」,與馬英九一搭一唱,恐嚇若沒有核電,臺灣過去50年會有6千人因此過世,並強調核四拼裝不是問題,聯合晚報於6月7日大篇幅報導郭位「核電關鍵報告」新書發表會,提及郭位批評臺灣能源政策,砲轟想用公投解決核四問題是政治凌駕專業,聯合報6月8日也報導該新書發表會,12月14日聯合報於報導孫運璿基金論壇提及核電問題時,也不忘給郭位評論的篇幅。聯合報於103年5月10日報導核四廠長對封存感受時,亦專訪郭位倡言擁核立場。經濟日報於103年8月5日大篇幅預告將舉辦「2014年能源願景高峰論壇」,特別提及郭位將有專題演講,並專訪郭位倡言擁核立場。郭位除擁核外,另在親中及反民主的態度也令人矚目,郭位於102年7月19日邀 郝柏村 前往香港演講「武力統一與和平統一:中國式民主特色是什麼?」在香港城市大學於103年9月間發起罷課後,郭位於9月22日接受訪問時,採取漠不關心的中立態度,讓學生大失所望,郭位甚至於103年1月推動香港城市大學與廣州一家大型醫藥集團簽署合作協議,除與廣醫集團籌建商業及經濟發展研究中心,還要籌建生物醫藥聯合研究中心,研發創新藥物及診療技術,因此遭管碧玲批評:「從擁核到對民主冷漠,郭位與臺灣社會嚴重脫節,不符最高學院領袖所代表的學術良知與前瞻力量,不是適宜的人選」。又中國在104年9月3日舉辦「戰勝利七十週年大閱兵」時,郭位就以香港城市大學校長身分跟隨由香港特首 梁振英 所率領的觀禮團前往參與,成為香港8所大專院校中,5位出席的校長之一,管碧玲也指出 連戰 104年執意出席閱兵,就遭臺灣社會強烈質疑,連國民黨陣營都無法容忍,導致連戰當年舉辦80大壽及50週年金婚晚宴時,包括國民黨主席 朱立倫 、立法院長 王金平 、國民黨副主席 郝龍斌 等人均未出席,然而郭位卻出席該場閱兵,等於公然與臺灣人民為敵,連列入候選名單都不行,對於該指控,郭位以及力挺郭位的媒體始終避談,僅輕輕以「被抹紅」帶過。
㈦評論聯合晚報七大版報導為言論自由:聯合報系有挺郭位,
替郭位不捨得的言論自由,但據被告羅列上開種種論點觀之,郭位所引發爭議更令人存疑,聯合晚報身為社會公器,現基於報社立場而做出偏頗報導與評論,自有承受公共檢視、批判之義務,且其對評論之容忍程度,更高於一般民眾,而不得率以刑責相加,方符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
㈧臉書個人網頁是渠抒發個人感想的地方,依自訴人附民起訴
狀所附證物2至5可查知,在被告臉書個人網頁按讚的人只有40幾個,且有興趣的人才會來閱覽;相較之下,聯合晚報則是全國人都看的到,其影響力與被告個人臉書網頁不可同日而語。
五、經查,被告曾韋禎在社群網站其個人臉書網頁內設立「曾韋禎」名義之可供公眾瀏覽、閱讀之網頁內,接續於上開時間發表前開內容文字等情,業據自訴人提出上開日期4則曾韋禎名義臉書截圖4份附卷可按,並為被告坦認在卷,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又中央研究院院長原係終身職,經改為任期制後,即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依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3條、第10條、第12條訂定「中央研究院院長遴選辦法」(以下稱院長遴選辦法)及評議會會議規則,規範相關作業程序。其中院長遴選辦法第2條規定:「本院院長在第1任任期將屆滿而無意連任,應於任滿前1年、續任第2任任期屆滿前1年、辭職或出缺時,應由本會(評議會)組成院長遴選委員會,進行遴選事宜」。復依中央研究院組織法及評議會會議規則規定,由評議會選舉院長候選人3人呈請總統遴選及任命之。而中央研究院院長 翁啟惠 任期屆滿後,新任中央研究院第8屆院長候選人之產生即應依上開規定,由中央研究院數理科學、生命科學、人文暨社會科學三個領域當然評議員及聘任評議員組成評議會。而第22屆評議員共70位,具院士身分者計46位(65.7%)。104年10月17日第22屆評議會第
3次會議依院長遴選辦法第3條選出9位評議員(每組各3位,均為院士),組成院長遴選委員會。委員會於104年11月13日召開第1次會議,決議自104年11月20日起函請中央研究院院士、評議員及國內大學提名,並於同年12月3日及21日舉辦全院座談會,徵詢中央研究院院內同仁之意見。10
5年1月31日徵求提名終止,委員會整理出被提名人完整名單,並徵詢被提名人本人意願、安排面談等事宜,最後召開會議討論並以無記名方式票選出共認最理想的4位人選,推薦予評議會決定。105年4月16日第22屆評議會討論候選人產生方式時,經現場1位評議員提案:由於評議會會議規則原第3點後段「院長候選人之選舉,用無記名投票法,以得票數最多之三人當選。」並未載明每次可投幾票,為讓投票更公平、更有效率,建議修改投票方式。此一提案經多人附議,再由另1位評議員草擬修正文字為:「院長候選人之選舉,用無記名排序方式投票,每人排序選舉四人,以得票數最佳之三人當選」,再由議長翁啟惠院長回到主席臺擔任主席,經充分討論後,由出席評議員(含委託投票)計67位中之65位同意通過(依評議會會議規則第11點,超過三分之二的同意門檻),改為無記名排序法,展現近乎完全的共識,一致認同無記名排序方式既公平且有效率;院長亦當場核定,並宣布生效。其後由臨時主席 朱經武 評議員主持評議會,依新規定進行投票及開票作業,投票結果依照序位積分選出前3名院長候選人,選舉結果由廖俊智以最高票當選,郭位居第三名。中央研究院並於105年4月19日將投票結果呈報總統府,由當時馬英九總統遴選、任命;郭位則於105年4月17日深夜以公開信表明退出。嗣中央研究院院士項武忠發起連署35名院士共同致函總統馬英九,籲請總統馬英九退回院長候選人名單,主張中研院評議會一半的評議員皆為非院士的所長級人員,各種利益糾葛使中研院運作過於政治化。迄105年5月12日,總統府致函中研院與3位候選人,表示「貴院此次依評議委員會會議規則相關規定遴選新任院長之過程,於法尚無不合」,不會退回候選人名單等語,此有中央研究院新聞稿可按。聯合晚報即在此爭議之中,於105年
5月10日就中研院院士項武忠發起之連署案,就總統應否退回中央研究院院長候選人名單之爭議,以問卷普查中央研究院院士意見為基礎進行專題報導,亦堪認定。
六、按刑法之「公然侮辱」罪、「誹謗」罪,均以名譽為其保護法益,前者乃以使人難堪為目的,直接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無涉指摘具體事實,而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程度之名譽侵害行為而言,所侵害者乃個人對於社會就其人格價值所為評價之主觀感受或反應,亦即名譽感情,且所謂「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乃指對於被害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聲譽地位;後者之行為態樣則涉以具體指涉足以侵害他人名譽之事實,而指摘、傳述或散布之行為,所侵害者乃個人社會評價貶低之危險性,且所謂公然侮辱人者,被侮辱之人包括法人在內(司法院20年院字第534號解釋意旨參照)。經查:
㈠被告於105年5月10日接續於16時13分、20時18分、21時4
分及22時53分許均在其申請註冊臉書「曾韋禎」個人網頁發文,連續閱覽該數篇內容顯均與聯合晚報於105年5月10日所刊登有關中研院士意見大普查之專題與內容有關,其中第一篇發文,顯係對於聯合晚報發出問卷數量及回收數量有疑問,但並未具體說明聯合晚報所進行問卷調查有何不妥之處,即指稱聯合報公司就是「人渣辦報的典範」、「這種爛東西還有臉做7大版,可恥」等語,及於21時4分許亦指稱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及總編輯張宗智「幹這種骯髒事還沾沾自喜、驕其妻妾」、「豎立無恥辦報的世紀典範」等語,其上所使用「人渣」、「爛東西」、「可恥」、「下流」、「幹這種骯髒事」、「無恥」等文字、用語,依照一般人社會通念,「人渣」之意係描述那些品行敗壞,道德低下的人,如用在氣憤的語境中,則表示對別人的歧視;「爛東西」之字為東西腐壞,如為形容人處事、行為部分,亦指品行敗壞、道德低劣;而「可恥」、「無恥」之意均係指人所從事的活動,違背公共道德,而被眾人所唾棄之可恥的行為、令人感到羞恥的行為,亦有形容品性惡劣,且不知自己所為是違背道德、良知之行為而仍任意、率性而為。「骯髒」則是比喻卑鄙、醜惡,道義上應受指責骯髒的交易。上開用語,均屬負面用詞,均寓有貶抑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意,而屬侮辱性語詞。
㈡另被告於其公眾得以閱覽個人臉書「曾韋禎」網頁中,於
105年5月10日20時18分發表:「我非常好奇為什麼聯合報系會用盡一切下流、無恥的方法製造假新聞,攻擊中研院長的遴選過程?所以我查了一下,在2008年1月1日到2016年
4月1日,用『香港城市大學』去查各日報新聞,發現聯合報系登了237篇(聯合160篇、經濟40篇、聯晚37篇),中時報系198篇(中時102篇、旺報64篇、工商32篇)。自由才83篇。或許,聯合報系是收很多錢,才這麼挺郭位,挺到不惜用被徹底打臉的問券回收率來編造新聞。」等內容,及於21時04分再留言:「幹這種骯髒事還能如此沾沾自喜、驕其妻妾,聯合晚報總編輯張宗智以及這個公司實在是豎立了無恥辦報的世紀典範。」等語;及於22時53分許又稱:「自由時報在總統選前,平均每月1次民調,總共做了7次,蔡英文始終遙遙領先對手30%以上。在1月5日封關民調,蔡贏朱34%;選舉結果,蔡贏朱35%。然後,選前不敢做民調的聯合報系,現在用非常可笑的不到30%的問卷回收率來造假新聞說中研院長遴選有問題。參與其中的某召集人還嘲笑自由時報沒有民調中心,這會不會太逗趣了點?」等內容,意指聯合晚報立場偏頗,涉以低回收率之問卷、偏頗郭位之特定立場,編造新聞,並自聯合報系與香港城市大學合作,多所報導相關訊息,獲有相當之收益,進而臆測稱自訴人或係因此一金錢收益之動機,才有力挺郭位之特定偏頗立場,進而從事相關報導。此等發言內容經被告在其申請註冊之「曾韋禎」臉書網站個人網頁所張貼,不特定人均得以點閱瀏覽,確均足以損害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及總編輯張宗智之名譽。
七、被告言論雖然該當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構成要件,惟並不當然可罰,而應在檢驗有無阻卻違法事由。此乃因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而妨害名譽罪章則正在藉由處罰特定構成要件該當之言論,藉以保障名譽法益。在此,憲法保障的人格基本權、名譽法益與言論自由之間,即生對立衝突,此時,必然有一方之權利主張必須退讓,方能維持憲法價值秩序的內部和諧。由於憲法所揭示的各種基本權,並沒有特定權利必然優先於另外一種權利的抽象位階關係存在,故在發生基本權衝突的情形時,就必須而且也只能透過進一步的價值衡量,來探求超越憲法對個別基本權保護要求的整體價值秩序。就此,立法者即有「優先權限」(Vorrang)採取適當之規範與手段,於衡量特定社會行為態樣中相衝突權利的比重後,決定系爭情形中對立基本權利實現的先後。因此,妨害名譽罪之成立,除上開積極要件之外,立法者另於刑法第310條第3項就誹謗罪設有「能證明其為真實」、「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另又於刑法第311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等消極要件,即立法者以「真實性」、「公益性」與「善意」等阻卻違法事由,試圖調和言論自由與名譽人格權之衝突。又針對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以「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作為行為人行為時的合理查證或對事實查證之要求。就行為人是否有相當理由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則以行為人是否已盡合理之查證義務,應依事件之特性,參酌行為人之身分、陳述事實之時地、查證事項之時效性及難易度、被害法益之輕重、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等因素加以綜合考量判斷。至所謂「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意見評論之語詞常屬評價性語詞,本屬主觀,無從以客觀事實證明,而在判斷某種評論是否「合理」或「適當」,並不是在審查評論或意見的表達是否選擇了適當的字眼或形容詞,而是在審查其評論所根據之事實或評論的事實是否已經為大眾知曉,或是否在評論的同時一併公開的陳述,其目的即是在讓大眾去判斷,表達意見之人對某項事務的評論或意見是否持平,表達意見人是否能受到社會大眾的信賴,及其意見或評論是否會被社會接受,社會自有評價及選擇。在判斷是否為「善意」的評論,其重點係在審查表達意見人是否針對與公眾利益有關之事項表達意見或作評論,其動機倘非以毀損被評論人之名譽為唯一之目的,即可認其評論為善意。準此,法院即有義務於具體個案之法律適用本於上述各節,進行「個案取向衡量」,探求超越憲法對個別基本權保護要求的整體價值秩序,藉由各該法益之最適實踐,促進政治民主與社會之健全發展,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完整性,予以兼籌並顧,相互調和,而實現民主政治多元社會之價值。
八、準據上述,被告之前揭言論固足以貶損自訴人名譽,然依卷內證據,應認不具真正惡意,仍屬善意合理評論之範疇,而應為有利被告之判斷。茲說明理由如次:
㈠被告上揭言論所涉事實主張部分,即指聯合晚報立場偏頗,
涉以低回收率之問卷、偏頗郭位之特定立場編造新聞;並自聯合報系與香港城市大學合作,多所報導相關訊息,獲有相當之收益,進而臆測稱自訴人或係因此一金錢收益之動機,才有力挺郭位之特定偏頗立場等,則被告是否可認已盡其真實查證義務?可否認「依所提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真實」?或係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茲依本案事件之特性、被害法益之輕重、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等因素加以綜合考量判斷如次:
⒈被告上開言論之依據,除併同發表部分外,另亦陳明其關於
聯合晚報系爭報導所為上開言論其個人之理解如前(見上開
四、㈠至㈧所示)。以聯合晚報系爭報導對照被告個人之解析,自篇幅安排、標題所示之意見主軸,的確有偏向請總統退回中央研究院評議會議決之院長候選人名單之特定立場。被告上揭言論主旨亦在表達聯合晚報系爭報導不無失其客觀立場,而有誤導讀者之嫌,所言並非捏造而全然無據。又被告前揭言論涉及高度公共性之議題而屬可受公評之事,此類言論既與公共利益關係密切,原應被賦予較大之空間,除非被告所為評論並非全然無據,應寬認其善意。此乃因言論牽到公眾人物與重大公共利益時,有必要進一步透過「合理評論」原則給予言論額外的空間。況被告所為之隱含事實在內的評價性意見,某程度上本屬主觀,而在判斷某種評論是否「合理」或「適當」,並不是在審查評論或意見的表達是否選擇了適當的字眼或形容詞,而是在審查其評論所根據之事實或評論的事實是否已經為大眾知曉,或是否在評論的同時一併公開的陳述,其目的即是在讓大眾去判斷,表達意見之人對某項事務的評論或意見是否持平,表達意見人是否能受到社會大眾的信賴,及其意見或評論是否會被社會接受,社會自有評價及選擇。被告發言時,已同時併陳其部分之論述根據,為聯合晚報上開偏低之問卷回收率,及普查對象限於院士之偏誤;另又提及自己統計調查2008年1月1日到2016年4月1日間,各報關於『香港城市大學』相關報導數,其中聯合報系刊登237篇(聯合160篇、經濟40篇、聯晚37篇),中時報系198篇(中時102篇、旺報64篇、工商32篇),自由83篇;進而據以推論「或許,聯合報系是收很多錢,才這麼挺郭位(本院按:香港城市大學校長)」,始有此立場偏頗之報導。則被告除已說明其所言係出於臆測,以及其臆測之基礎係統計聯合報系頻繁報導香港城市大學,顯然兩者之間不免有密切的合作關係,且其中不乏置入性新聞文,則關注被告個人臉書網頁之臉友,本已熟稔其政治立場,且當可了解被告所言,本係其基於上開根據所為之主觀臆測,並再綜合上揭個人臉書網頁所具備之媒體特性,而自為判斷被告所言之信度及效度。被告既已提醒其個人臉書網頁之閱聽大眾其事實根據,其評論縱略嫌過分、言語或過於偏激粗暴,然誤導的風險較低,相對於此一議題牽涉之新聞自由、中研院院長遴選之程序公正性所涉重大公益,自應受有利言論自由保障之推定。
⒉又系爭報導A2版採用「傑利蠑螈圖利特定人」之標題,形容
遴選程序不公,確不無誤導讀者之可能。被告前揭言論固將之誇大為「編造假新聞」,另又用聯合報系對於香港城市大學異於常情之頻繁報導,主觀臆測此乃系爭報導偏執特定立場之動機,並以「無恥」、「骯髒」、「人渣辦報」等形容用語評論系爭報導,其用語確屬粗暴、過分,且評論言過其實。然被告於其個人臉書網頁接續發表之前揭言論,主要仍係針對聯合晚報有關中央研究院院長遴選程序正當性之報導是否客觀中立而發。審酌中央研究院院長之遴選本具高度公共性,聯合報系及聯合晚報且係我國主流媒體之一,媒體作為民主法治國家之第四權,亦屬公器,具有打破資訊壟斷、使政府決策透明化、監督並制衡政府、暴露社會不公現象之功能,而為第四權,甚且關涉新聞自由於民主社會中之實現。又聯合晚報對此一議題處理、報導之方式是否有誤導,或其所持立場,對於輿論具有舉足輕重之影響力,且其對社會的影響力具全面性,在任何領域、脈絡都有強大的影響力,是有關被告所指中央研究院院長遴選程序正當性之報導方式,自亦係具有高度公共性之議題。而自訴人張宗智身為編輯,亦總其責,被告上揭言論核係對於「媒體」或公共事務發表言論,主軸均未脫離聯合晚報系爭報導立場是否公允、立場是否偏頗,是否因置入性新聞而影響其報導之立場,其言論涉高度公共性,所評論對象即自訴人又係媒體自身,相對於被告,於言論市場反而更具影響力,亦不乏澄清管道得以更多之言論對抗被告之言論。就此而言,被告本案粗暴、過分之評論,並非不得由言論市場藉由更多的言論自由予以治癒,無庸以刑罰相繩而強迫被告沉默。
⒊況行為人就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應盡何種程度之查證義務
,始能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屬善意發表言論,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及所發表言論之散布力、影響力而為觀察,倘僅屬茶餘飯後閒談聊天之資者,固難課以較高之查證義務;反之,若利用記者會、出版品、網路傳播等方式,而具有相當影響力者,因其所利用之傳播方式,散布力較為強大,依一般社會經驗,其在發表言論之前,理應經過善意篩選,自有較高之查證義務,始能謂其於發表言論之時並非惡意(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9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案事件除議題具高度公共性、自訴人本身即為強而有力之媒體等特性外,另一特殊性在於被告上揭言論係在個人臉書網頁發表。日本司法實務即有從網路媒體特性出發,認為在網際網路上妨害名譽罪成罪判斷,應有不同以往的判斷標準,進而為有利被告之判斷者(如東京高判 平成 21年1月30日,此一判決上訴後,經最高裁判所第一小 法廷平成 22年3月15日維持高院見解而確定)。而臉書作為社群媒體,其同有網際網路之特性,即:①網際網路的使用者,與以往各種資訊媒體不同,在資訊的發送與收受上,可謂完全立於平等地位;②網際網路上之名譽被害者,可以輕易藉由網路就加害之言論予以反論;③網際網路上的個人使用者,其蒐集與分析資訊能力有限,不能期待該等網路媒體提供之資訊與一般媒體般,具有真實性。因此,網路上個人言論所具有的可信賴性亦普遍偏低,因此,其上所發表之言論,於權衡言論自由保障與其他相衝突的基本權時,應有特殊之考量。又網際網路上所發表之言論,相較於其他發表言論之管道具有傳播迅速、不斷流傳之特徵,從而可能更具殺傷力,然個人臉書網頁作為網路社群媒體,除具有上開網路言論之特徵外,臉書個人網頁既由個人所設立,其設立之原始意圖往往均在藉此管道傳播個人信仰之價值立場。正因如此,臉書社群媒體作為一種新興媒體,產生所謂「過濾氣泡現象」(FilterBubble)與回聲室效應(EchoChamber),亦即透過臉友自身之選擇,以及臉書軟體獨有的運算機制,使臉友更容易接觸到與自己意識形態相近,或價值觀相符的資訊等同質的言論環境,導致態度極化等不利於民主社會發展的負面影響。惟其如此,臉友亦在此等認知下在臉書個人網頁上進行互動,更容易與臉書上發布之評論保持距離,而仍保有自己之評價自由,而應容忍於其上更為浮誇,甚或部分失真的言論內容。是審酌被告上揭言論係發表於個人臉書網頁,其設立本旨原即在抒發一己信仰之價值立場,與立場相近之友人或公眾交流,本不能期待其如實反映客觀世界,雖其上發表之言論傳播力因網際網路無遠弗屆之特性較一般言論為高,然瀏覽之公眾對臉書個人網頁亦同有上揭認知,法秩序期待被告應負之查證義務較低,其言論更應受有利於言論自由之推定。
㈡至被告上揭言論除事實主張之表意成分外,另亦兼有抽象謾
罵之表意成分,如「人渣辦報的典範」、「這種爛東西還有臉做7大版,可恥」、「...聯合報系會用盡一切下流、無恥的方法製造假新聞...」、「幹這種骯髒事還能如此沾沾自喜、驕其妻妾,...無恥辦報的世紀典範」等,倘將此部分用語即「人渣」、「爛東西」、「可恥」、「下流」、「幹這種骯髒事」、「無恥」等文字、用語,確具貶抑性,且用語粗暴、過分。自訴人並主張,倘被告係以「斷章取義」、「顛倒是非」等用語評論聯合晚報系爭報導,才符合「合理評論」的要件;至於「人渣、收錢登新聞、製造假新聞」等語,則已逾越合理評論之界限(本院卷第176頁反面)。惟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並不當然將詆毀、攻擊或傷害的文句表達方式排除於其保障範圍之外,僅在其言論已侵犯到他人之人性尊嚴時,言論自由始應退居於次要地位,而無須權衡。此乃因人性尊嚴作為所有基本權的根源,不能以之與其他基本權相互權衡而使基本權反而優越於人性尊嚴。而何時可認特定言論已侵害人性尊嚴,且無須權衡?自訴人主張應將此一判準委諸「社會大眾可接受之程度」為斷,然此一標準顯然過於抽象,其操作結果將流於恣意,淪為以合議庭或社會大眾之文字品味決定刑罰可罰範圍之結果,而失其法之論據。就此法律上之爭點,比較法上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則認為,即使是粗魯、過分的批評,惟有當行為人於表述時,不再是針對具公共性之議題進行客觀的爭論,而僅在貶低個人,且在貶低個人時,使用了充滿敵意與挑釁與尖銳誇張批評用語,始能認為已侵犯到他人之人性尊嚴,而不再需要與言論自由之基本權相互權衡(BVerfGE82,272)。至倘系爭言論並非僅意在貶低個人,而涉及公共意見之形成,則仍應進一步權衡言論自由與被妨害法益的重要性。倘若行為人並非涉及單純的私人爭議,為追求自身利益而表述此一言論,而是在與一個與公眾利益重要問題有關連性的脈絡下利用言論自由的基本權,既已涉及公共意見之形成,亦應為有利意見自由的推定(BVerfGE7,198)(上開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之見解,曾為該院在「軍人是(潛在的)謀殺者案裁定引用,BVerfGE93,266-319。中文譯介見司法院印行,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第9頁至44頁,特別是第28至29頁)。此一見解可以適當限縮公然侮辱罪之適用範圍,將刑罰對言論自由之干涉維持在必要範圍內,避免刑事法院過度介入審查言論表達用語,而保持重要公共議題討論之活潑性,應可採取。經查,被告接續於其臉書個人網頁發表前揭言論,其中,「人渣」、「爛東西」、「可恥」、「下流」、「幹這種骯髒事」、「無恥」等文字用語,其粗暴程度確已落入侵害自訴人張宗智人性尊嚴之嫌疑範疇。惟揆之前引說明,該等用語之法律評價不能將之從被告有關聯合晚報系爭報導及相關事實、評論之陳述部分予以單獨抽離,進而脫離上下文之脈絡而隔別觀察。被告使用該等粗暴用語,既仍未逸脫評論聯合晚報相關報導所持立場之範圍,即不能認為被告使用該等用語之目的不再針對具公共性之議題進行客觀的爭論,而僅在貶低個人。其此部分發言既非以貶抑自訴人張宗智之人性尊嚴為其唯一目的,仍應於權衡時為有利於言論自由之推定,不因其用語粗暴即不受合理評論原則之保護。
九、綜上所述,被告對於聯合晚報系爭報導之評論未盡公允,用語粗暴、評論言過其實,不無偏於極端立場而過度推論之嫌。然於本案具體之法律適用就相衝突之基本權進行「個案取向衡量」時,審酌(1)被告之言論係對於媒體之評論,具高度公共性,(2)又係發表於被告臉書個人網頁,其設立目的本在抒發一己見解,且閱聽者大部分均與被告處於同溫層之臉友,一般大眾對此等資訊之信賴度較低,(3)被告又已併引述其評論之依據,並非憑空捏造,其評論是否公允,自得由閱聽人參酌公眾均得共見共聞之聯合晚報報導內容予以判斷,應為有利言論自由之推定。再比較被告言論對自訴人名譽法益所生侵害,與其言論對形成公共意見之助益,以及以刑罰處罰被告言論可能導致之寒蟬效應,暨自訴人本身即為媒體,本具以更多言論糾正被告言論之實力,因認尚屬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而不具真正之惡意。至於被告使用「人渣」、「無恥」、「骯髒」等偏激用語,惟不能與評論聯合晚報相關報導部分割裂觀察。被告並非在涉及單純的私人爭議,為追求自身利益而表述此一言論,而是在與一個與公眾利益重要問題有關聯性的脈絡下利用言論自由的基本權,既已涉及公共意見之形成,亦應為有利意見自由的推定。避免刑事法院過度介入審查言論表達用語而箝制重要公共議題討論之活潑性。被告接續於其臉書個人網頁此部分發言既非以貶抑自訴人張宗智之人性尊嚴為其唯一目的,即應為有利於言論自由之推定,予以容忍。
十、原審詳為審理後,認被告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未察上開各情,於進行個案取向之法益衡量時權衡有誤,其法律適用違背憲法規範意旨而認被告前揭言論具刑罰可罰性。被告上訴,經核非無理由,即應由本院撤銷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以臻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43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王美玲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徐薇涵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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