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自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自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自字第53號自訴人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文杉 自訴人 張宗智 共同 羅明通 律師自訴代理人 朱秀晴 律師
陳璿伊 律師被告曾 韋禎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曾韋禎 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聯合報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合報公司)發行聯合晚報,張宗智於民國105年間任聯合晚報總編輯。聯合報公司見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於105年4月16日提出選任新任院長3位候選人名單,並送總統府由總統決定新任院長人選,然因新任院長遴選過程中紛擾不斷,即有數位中研院院士於105年4月26日聯名致函時任總統 馬英九 ,要求總統將具爭議之中央研究院新任院長名單退回中央研究院。聯合報公司決定對全體院士寄發問卷,以問卷調查方式報導中研院院長遴選爭議事件,遂於105年5月3日以電子郵件寄送問卷方式對國內外共263位中央研究院院士進行調查,並於同年月7日止回收問卷。
該問卷詢問2個問題,其中第1個問題為「中研院海外院士發起連署,希望馬英九總統能退回中央研究院所送出3位候選人名單重議。請問您贊不贊成?」,第2個問題為:「您贊成或反對原因為何?」等問題,聯合報公司一共回收共79位院士之問卷,回收率達30.03%,經整理問卷內容結果,其中1位未表態,且無法判別該院士身分而予以剔除外,其餘有效問卷中贊成退回者有44位,反對退回者有33位,無意見者有1位,聯合晚報編輯團隊整理上開資料後,依據所回收上開79份問卷進行報導,於105年5月10日在聯合晚報在A1至A7版中分別報導「中研院士意見大普查特別報導」等相關內容,詎曾韋禎閱覽後,竟基於公然侮辱及意圖散布於眾之加重誹謗之接續犯意,在不詳地點,利用網際網路連結至其以「曾韋禎」名義在網路社群網站臉書網站(Facebook.com)申設之個人網頁中,接續於16時13分許發表:「今天的聯合晚報就是人渣辦報的典範。發出263分問卷,只回收78分,這種爛東西還有臉做7大版,可恥。」等語;於同日20時18分復發表:「我非常好奇為什麼聯合報系會用盡一切下流、無恥的方法製造假新聞,攻擊中研院長的遴選過程?所以我查了一下,在2008年1月1日到2016年4月1日,用『香港城市大學』去查各日報新聞,發現聯合報系登了237篇(聯合160篇、經濟40篇、聯晚37篇),中時報系198篇(中時102篇、旺報64篇、工商32篇)。自由才83篇。或許,聯合報系是收很多錢,才這麼挺 郭位 ,挺到不惜用被徹底打臉的問券回收率來編造新聞。」等內容文章;於21時4分許再寫道:
「幹這種骯髒事還能如此沾沾自喜、驕其妻妾,聯合晚報總編輯張宗智以及這個公司實在是豎立了無恥辦報的世紀典範。」等語;及於22時53分許又發表:「自由時報在總統選前,平均每月1次民調,總共做了7次, 蔡英文 始終遙遙領先對手30%以上。在1月5日封關民調, 蔡贏朱 34%;選舉結果,蔡贏朱35%。然後,選前不敢做民調的聯合報系,現在用非常可笑的不到30%的問券回收率來造假新聞說中研院長遴選有問題。參與其中的某召集人還嘲笑自由時報沒有民調中心,這會不會太逗趣了點?」(以上文字均引用曾韋禎臉書內所發表使用文字)等謾罵、誹謗等內容,不實指摘聯合報公司、聯合晚報總編輯張宗智因收很多錢,才為挺郭位而利用回收率甚低的問卷調查方式編造假新聞之具體事實,並使瀏覽該網站之閱覽者誤認聯合報公司、聯合晚報總編輯張宗智收錢後利用身為報業新聞業者製造假新聞,足以毀損聯合報公司及張宗智之人格、名譽及貶低渠等社會評價。嗣經聯合報公司、張宗智等人上網瀏覽上開網站內容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及張宗智提起自訴。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自訴人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對於其證據能力均不爭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解釋,亦具證據能力。至於本院所未引用之供述與非供述證據,其證據能力茲不贅述。
貳、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訊據被告 曾韋禎固 坦承有以個人姓名「曾韋禎」在網路社群網站臉書申請個人網頁,不特定人均得以點閱瀏覽、觀看,於105年5月10日16:13分在其臉書內書寫:「今天的聯合晚報就是人渣辦報的典範。發出263分問卷,只回收78分,這種爛東西還有臉做7大版,可恥。」等語,於同日20:18在前臉書發表:「我非常好奇為什麼聯合報系會用盡一切下流、無恥的方法製造假新聞,攻擊中研院長的遴選過程?所以我查了一下,在2008年1月1日到2016年4月1日,用『香港城市大學』去查各日報新聞,發現聯合報系登了237篇(聯合160篇、經濟40篇、聯晚37篇),中時報系198篇(中時102篇、旺報64篇、工商32篇)。自由才83篇。或許,聯合報系是收很多前,才這麼挺郭位,挺到不惜用被徹底打臉的問券回收率來編造新聞。」等內容;於同日21:04復發表:「幹這種骯髒事還能如此沾沾自喜、嬌其妻妾,聯合晚報總編輯張宗智以及這個公司實在是豎立了無恥辦報的世紀典範。」等內容,又於同日22:53分許再寫下:「自由時報在總統選前,平均每月1次民調,總共做了7次,蔡英文始終遙遙領先對手30%以上。在1月5日的封關民調,蔡贏朱34%;選舉結果,蔡贏朱35%。然後,選前不敢做民調的聯合報系,現在用非常可笑的不到30%的問卷回收率來造假新聞說中研院長遴選有問題。參與其中的某召集人還嘲笑自由時報沒民調衷心,這會不會太逗趣了點?」等語之情不諱;惟矢口否認其行為犯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及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辯稱:伊會在其臉書上寫出前開內容及評語等,原因如下:(一)聯晚七大版報導該被質疑:聯合晚報於105年5月10日以七大版刊登中研院院長遴選相關新聞,聯合晚報先在頭版頭用斗大標題宣稱這是「獨家」中研院士意見「大普查」,有44人認為應退回院長遴選名單,33人反對退回,第二版再透過扭曲政治學名詞「傑利蠑螈」來形容院長遴選過程,搭配贊成退回意見。第三版整版都是贊成退回意見,以及質疑評議會的聲音。第四版內容才有反對退回意見的聲音,不過也夾帶一些看似無奈、無法改變選舉制度的意見。第五版雖然還有反對退回意見的聲音,但也用半版的篇幅,以特稿與報導質疑、引導遴選過程有問題。第六版透過政治學者的意見影射遴選過程以及評議會組程有問題。第七版報導,除了讓總統府回應遴選過程,還用特稿向即將卸任的馬英九與將上任的蔡英文叫陣,必須退回遴選名單。綜觀整個報導過程與內容,用非常偏頗、不成比例的方式去指控遴選過程有問題,究其因,就是聯合報不滿所支持的郭位落居第三,無緣擔任院長,才會公器私用,企圖以輿論扭曲是非。(二)聯晚刻意誤導:即聯合晚報在該報導中強調這是普查,又引述專業政治學名詞「傑利蠑螈」就有製造假輿論之嫌。所謂「普查」是指全面調查,依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解釋,需一一去調查所研究的全體成員,例如行政院主計總處實施「人口及住宅普查」就是以「派員面訪調查法」於樣本普查區範圍內全面訪查為主,留置填表,網路填報,以郵寄通信為輔,然聯合晚報只是對所有院士發出263分問卷,僅回收78分,有效回收率不到30%,何來普查?而「傑利蠑螈」是形容透過選區劃分來達成選舉利益,但中研院院長遴選,是由評議會推選,此為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會議規則所明訂,以無記名方式投票法,以得票數最多之3人當選,評議會當天,67位出席評議員,就有65人同意修改投票方式,讓投票結果顯示出排序,這樣的做法並未改變「選區」,因為仍然是由同樣的評議會遴選院長,只是修改投票方式,更能呈現評議會的意向,減少總統干預的空間,聯合晚報竟刻意用「普查」、「傑利蠑螈」用語誤導,顯然有假造輿論之惡意。(三)聯合報系疑因力挺郭位而惱羞成怒:聯合報系在郭位遭點名質疑、遴選結果出爐後,就展開猛烈的批評,而在聯晚5月10日的七大版集其大成。郭位首先在4月6日遭「壹週刊」曝光後,民進黨立法委員 管碧玲 即質疑其擁核立場、親中、反民主、出席中國93閱兵等,聯合報隨接連於4月10日、11日的民意論壇刊登替郭位叫屈的投書。聯合報再於4月18日的A2版中大篇幅報導郭位聲明退選,並質疑評議會改變投票方式,19日再有特稿,以似是而非的評論,抹黑評議會的遴選過程。聯合報在4月20日除用社論替郭位叫屈外,並在A3版大動作抨擊 李遠哲 改變投票制度,用特稿影射李遠哲一人主導遴選過程,並於民意論壇刊登2篇替郭位叫屈的投書。聯合報自4月21日至30日間,幾乎天天都有文章在砲轟此事,分別是聯合報主筆 黃年 在21日的投書、23日的社論、24日的小社論,王健壯在24日的投書、 周祝瑛 在26日的投書,27日路線記者特稿,25日找記者批遴選過程,30日再用第3篇社論抨擊。5月1日起,聯合報系開始大幅報導海外院士對此反彈,聯合報於5月1日用頭版報導不知名重量級院士發起串連,該日聯合晚報繼續在A3版大篇幅鋪陳此事,5月2日聯合報進一步曝光發起人為 項武忠 ,該日聯合晚報繼續在A2版大篇幅報導此事,於5月3日聯合報再以A4版大篇幅指控遴選過程,5月4日聯合報用A4版將戰火上綱到總統府,5月5日則刊登 劉源俊 抨擊此事之投書。5月10日當天,聯合報似乎要替聯合晚報熱身,在A2版大篇報導中研院擬聘 廖俊智 擔任特聘研究員,試圖削弱廖俊智擔任院長的正當性。據上,聯合報系在郭位曝光到落榜後,氣急敗壞且瘋狂攻擊、抹黑遴選過程,但事後證實,這些攻擊完全站不住腳,也凸顯被告當時的批判與評論,完全是符合公益。(四)聯合報系的批評完全經不起考驗:對於聯合報系與郭位陣營一連串的攻擊,中研院與李遠哲也是一路澄清,揭露真相,李遠哲就在郭位退出後直接表明,郭位是因為票數不如預期才退出,也強調投票方式的改變非他一人主導,而是評議會共同決議。自由時報在5月4日刊出 鄒景雯 特稿,揭露投票方式改變是在評議會中,以65票同意,3票反對而通過,馬英九本人更進一步在5月11日即聯合晚報以該七大版不實報導後親自表明,投票方式的改變再提議會中,以65票同意、2票棄權通過,過程雖有小瑕疵,但完全合法。為反駁聯合報系力捧的項武忠等35位院士連署,也有45名評議員連署反駁相關指控,並表明投票方式的改變是在評議會中以65票同意、2票棄權而通過,絕無特定人主導。自由時報則在聯合晚報這七大版不實報導後的5月12日報導有股力量不斷想運作院長重選,不過總統府在5月17日表明,院長將交由新任總統命,完全尊重遴選結果。眼見無力回天,部分院士無視自己的院士僅為榮譽職,竟還想連署推動院長由院士直選,徹底忽視中研院長的行政職,必須領導整個中研院的運作,亦有評議員、研究員等實際在中研院工作的同仁出面呼籲,院士不該干涉院務,也強調評議會的69位成員,就有46位具有院士身分。並觀現行「中央研究院組織法」、「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會議規則」明定,院長選舉用無記名投票法,以得票數最多之3人當選,事後陸續揭露的事實顯示,中研院院長遴選過程完全合法,並無聯合報系前開惡意指控之情事。(五)聯合報系長期支持郭位與香港城市大學:聯合報系長期與郭位及香港城市大學有密切的合作關係,於97年間起郭位擔任香港城市大學校長後,聯合報系在98年起就大篇幅以業配的方式大幅刊登香港城市大學的招生訊息。首先,於98年2月19日報導香港城市大學首度來臺招生,隨後於2月21日透過臺灣與香港記者大篇幅報導香港城市大學祭出高額獎金及其教學環境,於4月9日重點報導郭位對於臺灣教育的看法,4月12日透過報導追蹤臺灣第一批錄取香港城市大學學生,5月16日報導建國中學學生赴國外就學狀況,也特別著重香港城市大學;8月10日更派出主跑教育記者前往香港,專訪郭位、香港城市大學及當地臺籍學生;10月29日又重點報導香港城市大學搶學生同時,不忘帶入香港城市大學;11月23日又再派出主跑教育記者前往香港,專訪香港城市大學的臺籍學生;12月21日則由聯合晚報報導香港城市大學積極招生;12月22日則輪到聯合報報導香港城市大學再砸重金招生,聯合晚報接續在12月24日為香港城市大學宣傳。綜觀98年1整年,聯合報系報導香港城市大學至少有15篇,並因此2度派臺灣教育線記者前往香港,密集關注之程度令人咋舌。於99年後,報導雖不如98年間之密集,但也屬頻繁,聯合報在99年12月24日報導香港城市大學招生成果斐然,已有27名臺籍學生入學,12月26日再次專訪郭位批判臺灣教育制度;於101年2月26日大篇幅報導香港城市大學與香港大學在大學博覽會重金招生,同年9月5日聯合報透過駐香港特派記者,第3度專訪郭位,大篇幅介紹香港城市大學;102年2月24日聯合報更用頭版報導香港各大學在臺招生盛況,同年11月22日報導香港城市大學來臺招生與臺生現況;103年2月16日又大篇幅報導香港各大學在臺灣招生盛況,並提供香港城市大學不少篇幅,同年月23日繼續報導臺生可望申請香港城市大學的盛況;104年3月6日聯合報在報導香港各大學在臺招生時,也特別給郭位篇幅。等於只要有招生活動,聯合報都會特別著重香港城市大學,並持續追蹤臺籍生狀況。原本僅是粗略統計,但竟發現於97年1月1日起到105年4月1日間,用香港城市大學關鍵字搜尋各日報新聞,聯合報系就登237篇(聯合160篇、經濟40篇、聯晚37篇),現進一步分析、篩選報導內容,聯合報確實特別偏好香港城市大學,且報導形式多為業配,因此質疑聯合報有收過香港城市大學的錢,只不過適合理推論。(六)郭位為「親中」、「反民主」、「擁核」,注定是不適任人選:郭位明顯的親中、反民主及擁核的立場,或許也是聯合報支持郭位的原因,但也因此注定郭位不是中研院長的適任人選。郭位很明顯具有擁核立場,郭位於102年5月7日獲邀出席總統府月會,提出「核電關鍵報告」,與馬英九一搭一唱,恐嚇若沒有核電,臺灣過去50年會有6千人因此過世,並強調核四拼裝不是問題,聯合晚報於6月7日大篇幅報導郭位「核電關鍵報告」新書發表會,提及郭位批評臺灣能源政策,砲轟想用公投解決核四問題是政治凌駕專業,聯合報6月8日也報導該新書發表會,12月14日聯合報於報導孫運璿基金論壇提及核電問題時,也不忘給郭位評論的篇幅。聯合報於103年5月10日報導核四廠長對封存感受時,亦專訪郭位倡言擁核立場。經濟日報於103年8月5日大篇幅預告將舉辦「2014年能源願景高峰論壇」,特別提及郭位將有專題演講,並專訪郭位倡言擁核立場。郭位除擁核外,另在親中及反民主的態度也令人矚目,郭位於102年7月19日邀 郝柏村 前往香港演講「武力統一與和平統一:中國式民主特色是什麼?」,在香港城市大學於103年9月間發起罷課後,郭位於9月22日接受訪問時,採取漠不關心的中立態度,讓學生大失所望,郭位甚至於103年1月推動香港城市大學與廣州一家大型醫藥集團簽署合作協議,除與廣醫集團籌建商業及經濟發展研究中心,還要籌建生物醫藥聯合研究中心,研發創新藥物及診療技術,因此遭管碧玲批評:「從擁核到對民主冷漠,郭位與臺灣社會嚴重脫節,不符最高學院領袖所代表的學術良知與前瞻力量,不是適宜的人選」。又中國在104年9月3日舉辦「戰勝利七十週年大閱兵」時,郭位就以香港城市大學校長身分跟隨由香港特首 梁振英 所率領的觀禮團前往參與,成為香港8所大專院校中,5位出席的校長之一,管碧玲也指出 連戰 104年執意出席閱兵,就遭臺灣社會強烈質疑,連國民黨陣營都無法容忍,導致連戰當年舉辦80大壽及50週年金婚晚宴時,包括國民黨主席 朱立倫 、立法院長 王金平 、國民黨副主席 郝龍斌 等人均未出席,然而郭位卻出席該場閱兵,等於公然與臺灣人民為敵,連列入候選名單都不行,對於該指控,郭位以及力挺郭位的媒體始終避談,僅輕輕以「被抹紅」帶過。(七)評論聯合晚報七大版報導為言論自由:聯合報系有挺郭位,替郭位不捨得的言論自由,但據被告羅列上開種種論點觀之,郭位所引發爭議更令人存疑,聯合晚報身為社會公器,現基於報社立場而做出偏頗報導與評論,自有承受公共檢視、批判之義務,且其對評論之容忍程度,更高於一般民眾,而不得率以刑責相加,方符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
二、經查:
(一)上開有關被告在社群網站臉書網頁內設立「曾韋禎」名義之可供公眾瀏覽、閱讀之網頁內,於前述時間,書寫、發表前開內容文字等情,業據自訴人提出上開日期4則曾韋禎名義臉書截圖4份附卷可按,並為被告所是認,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二)按「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直接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言。查被告於105年5月10日接續於16時13分、20時18分、21時4分及22時53分許均在其申請註冊臉書「曾韋禎」個人網頁發文,連續閱覽該數篇內容顯均與聯合晚報於105年5月10日所刊登有關中研院士意見大普查之專題與內容有關,其中第一篇發文,顯係對於聯合晚報發出問卷數量及回收數量有疑問,但並未具體說明聯合晚報所進行問卷調查有何不妥之處,即指稱聯合報公司就是「人渣辦報的典範」、「這種爛東西還有臉做7大版,可恥」等語,及於21時4分許亦指稱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及總編輯張宗智「幹這種骯髒事還沾沾自喜、驕其妻妾」、「豎立無恥辦報的世紀典範」等語,其上所使用「人渣」、「爛東西」、「可恥」、「下流」、「幹這種骯髒事」、「無恥」等文字、用語,依照一般人社會通念,「人渣」之意係描述那些品行敗壞,道德低下的人,如用在氣憤的語境中,則表示對別人的歧視;「爛東西」之字為東西腐壞,如為形容人處事、行為部分,亦指品行敗壞、道德低劣;而「可恥」、「無恥」之意均係指人所從事的活動,違背公共道德,而被眾人所唾棄之可恥的行為、令人感到羞恥的行為,亦有形容品性惡劣,且不知自己所為是違背道德、良知之行為而仍任意、率性而為。「骯髒」則是比喻卑鄙、醜惡,道義上應受指責骯髒的交易。是上開用語,均屬負面用詞,寓有貶抑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意,屬抽象謾罵而侮辱他人之語詞。故被告在其申請註冊之「曾韋禎」臉書網站個人網頁所張貼留上開用語留言,令不特定人均得以點閱瀏覽,確均足以毀損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及總編輯張宗智之人格及名譽甚明。
(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文謂:「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府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刑法同條(310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理由書亦謂:「…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是行為人雖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雖其言論已侵害他人名譽,仍屬言論自由保障下被允准之行為,而否定其違法性,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又行為人是否有相當理由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係行為人之主觀心態,在訴訟上難以直接證明,必須藉助客觀事實來證明,然行為人對事實之查證應至何程度,始能認定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亦即行為人是否已盡合理之查證義務,應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綜合考量言論侵害名譽之對象(公眾人物自願進入公共領域,縱屬私領域行為,因事關公眾人物價值觀、品德而影響公共政策之形成,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而具有影響力之人民團體、企業組織則因掌握社會較多權力或資源分配,亦應受到較大程度之公眾檢驗)、程度(侵害程度愈高,查證義務愈高)、傳播方式(散布力愈強,查證義務愈高)、言論與公共利益之關聯性(公益性愈高,查證義務愈低)、時效性(愈具時效,查證義務愈低)、消息來源可信度(可信度愈低,查證義務愈高)、查證成本與可能性等因素具體判斷之。又言論內容除「事實陳述」外,尚包括「意見表達」,「事實陳述」始有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表達」係行為人依個人之主觀價值判斷,表達自己對於特定事物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無所謂真實與否。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者,不罰。所謂「善意」,係指非專以貶損他人名譽為目的。行為人只要針對可受公評之事提出其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而非以毀損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即可推定行為人係出於善意。所謂「可受公評之事」,即依該事實之性質,在客觀上係可接受公眾評論者。行為人只要對於可受公評之事,依個人之主觀價值判斷,表達自己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而無人身攻擊性之言論,縱用語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仍屬適當之言論。至於行為人之意見、評論或批判是否正確,則非所問。又行為人之言論,係客觀陳述事情的實在情形,或主觀表達個人之意思和見解,固難期涇渭分明,惟行為人如係以客觀事實為基礎表達主觀意見,無論其是否夾論夾敘,既可劃分「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自不因整體言論中含有「意見表達」成分,即置「事實陳述」之真偽於不顧。惟為免言論自由遭過度箝制,以致形成「寒蟬效應」,在難以劃分「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之情形,應為有利於行為人之認定,且行為人所為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實陳述,亦不必與真實情形分毫不差,祗要其主要部分與真實情形相符,即無需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並按誹謗罪所保護之「名譽」,係社會對個人之人格價值所為評價(一般謂之形象或名聲)。所「指摘或傳述之事」,須為足以毀損他人社會評價之具體事實,至該事實之時間、場所或手段,是否鉅細靡遺,則非所問。且該具體事實只須有毀損他人社會評價之危險即足,至他人社會評價是否受損,亦非所問。又誹謗罪之故意,祇須行為人對於其指摘或傳述之事,足以毀損他人名譽具有認識及決意即足,至行為人是否認識所指摘或傳述之事之真實性,則非所問。查被告於其設立上開公眾得以閱覽網路臉書「曾韋禎」頁面中,於105年5月10日20:18分發表:「我非常好奇為什麼聯合報系會用盡一切下流、無恥的方法製造假新聞,攻擊中研院長的遴選過程?所以我查了一下,在2008年1月1日到2016年4月1日,用『香港城市大學』去查各日報新聞,發現聯合報系登了237篇(聯合160篇、經濟40篇、聯晚37篇),中時報系198篇(中時102篇、旺報64篇、工商32篇)。自由才83篇。或許,聯合報系是收很多錢,才這麼挺郭位,挺到不惜用被徹底打臉的問券回收率來編造新聞。」等內容,及於21:04分再留言:「幹這種骯髒事還能如此沾沾自喜、驕其妻妾,聯合晚報總編輯張宗智以及這個公司實在是豎立了無恥辦報的世紀典範。」等語;及於22時53分許又稱:「自由時報在總統選前,平均每月1次民調,總共做了7次,蔡英文始終遙遙領先對手30%以上。在1月5日封關民調,蔡贏朱34%;選舉結果,蔡贏朱35%。然後,選前不敢做民調的聯合報系,現在用非常可笑的不到30%的問券回收率來造假新聞說中研院長遴選有問題。參與其中的某召集人還嘲笑自由時報沒有民調中心,這會不會太逗趣了點?」等內容,其意指聯合晚報之報導是由該晚報編輯群所編造出來的假新聞,而為何聯合晚報會製造、報導假新聞呢,則是因聯合報公司與香港城市大學、郭位有合作,且收了很多金錢,才會挺郭位,不惜一切甚至違背新聞從業人員之專業、道德與良知不惜利用回收率甚低的問卷調查來製造假新聞方式達其目的之意。然觀被告於105年10月3日所提刑事答辯狀所附相關證據資料,其中證8至證42、均自電腦網路連結立法院新聞知識管理系統中所列印有關聯合報、聯合晚報於105年間報導有關中研院相關院長改選、郭位、李遠哲介入中研院長選舉、馬總統應退回院長候選人名單、中研院應改革、廢除評議會等內容,證43至證50部分則自自由時報電子報所下載自由時報報導有關中央言院院選舉事宜;證51、52則為中央研究院組織法、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會議規則,所提出證53至證77部分則自立法院新聞知識管理系統列印自98年至104年間有關聯合報、聯合晚報報導有關香港城市大學來台招生、英語教學與國際接軌,臺灣教育隱憂、名校生捨臺大國外深造、臺灣教授薪水低吸引不到好人才、香港城市大學邀11所高中參訪、提供高額獎學金、來臺挖角高材生等相關報導,另所提出證78至證80部分,亦為自立法院新聞知識管理系統下載列印有關聯合報、經濟日報分別報導香港學者、城市大學校長郭位提出核電事宜、核安問題、臺灣缺乏整體能源政策;證81至86部分為聯合報報導有關郝柏村所提兩岸期望、香港城市大學與大陸企業合作研發新藥、核四封存後,廠長寄發信件與郭位、郭位就能源選項之考量,證87至證89部分為被告自同前開電腦網頁下載列印中央社、自由時報所報導有關香港城市大學學生罷課,該校校長保持中立,管碧玲揭發郭位協助中國發展新藥,及郭位參加九三閱兵,管碧玲表示「連候選資格都不可」等新聞頁面資料,是據被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或可認聯合報、聯合晚報、經濟日報等報導有關中央研究院遴選院長方式與過程顯有問題,香港城市大學來臺灣招生事宜,或採訪郭位等內容,但並無任何事證資料可顯示聯合報系因收很多錢,而為挺郭位,遂以寄發問卷方式,再利用回收率很低的問卷調查製造虛偽不實內容的報導、編造新聞之行為甚明。並據自訴人張宗智到庭陳稱:從今年年初起有關中研院院長之遴選即有問題,迄於5月間,仍有不斷爭議,適逢新舊總統交接空窗期,因此是否退回遴選名單,或按以往直接圈選排名第1的候選人人選等,此事在中研院中引起爭議,並因此事涉及國家最高學術研究機關未來發展,屬於國家重大利益,並與公共利益有關,牽涉臺灣未來學術發展,聯合晚報非常重視該事,除1月至5月間多次進行專題報導外,最後為瞭解各院士意見間落差有多大,遂進行問卷調查,以此瞭解院士之意見,由聯合晚報整個團對自5月3日起向居住全世界263位院士以電子郵件發出問卷,於同年月7日24時截止,這5天中共收到79份問卷,就所回收問卷中,一方面作量化分析,即院士意見同意或不同意外,並就院士個人表達同意或不同意的看法,並利用統計學之卡方檢測來進行量化分析,認為所回收問卷是完全可信的,為求謹慎,團隊人員特別請教選舉專家 陳陸輝 教授,其表示該次問卷回收比例比一般問卷回收還高,並認此次民調沒有問題,而所進行問卷調查內容亦在聯合晚報中5月10日的報導中完整呈現,詳細報導及分析院士的意見,總統府最後亦有回應,並在規劃A7版上半版所留下總統府之意見版面內刊載總統府回應等語;並參佐自訴人所提出105年5月10日聯合晚報以7版版面報導有關中央研究院院長遴選事宜,其中A1版中已明確說明於5月3日對全球共263位院士以電子郵件寄發問卷方式進行中研院院士意見普查,共寄發263份問卷,回收有效問卷共78分,並分析、統計該78份有效問卷內容,並記載所訪問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研究員暨政治系合聘教授陳陸輝意見表示後,依該教授意見報導一般郵寄問卷回收率約2成5左右,而此次聯合報系以電子郵件向全球院士發出問卷,調查執行時間不到1個禮拜,回收率約達3成,顯見院士均關心該議題事件;另A2版則刊載不具名院士表示該次遴選程序上有瑕疵,並引用該院士以政治用語「傑利蠑螈」一詞以比擬選舉程序瑕疵,同時在該版右上部分,登載所謂「傑利蠑螈」一詞之源起、意義及影響等,其餘登載所回收問卷贊成退回之意見及院士回函全文,及不院具名院士之意見等內容;於A3版則登載訪問院士 楊振寧段錦泉 、項武忠等人之意見,並登載所摘錄贊成退回意見內容及院士回函全文等內容;A4版部分除刊登摘錄反對退回意見內容外,並登載接受訪問反對退回院士 何英剛李壬葵 及其他不具名院士之意見,及有關院士回函全文,同時登載5位連署評議員之公開信內容等;A5版除繼續登載摘錄反對退回意見、院士回函全文外,並報導訪問反對退回院士 蔡明道劉紹臣 之意見,並分析反對退回意見等內容;A6版則登載有關105年4月6日當日中央研究院所進行評議會之過程,相關在場人發言內容、意見等,並刊登中研院院長如何選出,該此遴選為何引起爭議原因,相關內容分別訪問臺大教授 王業立 ,相關爭議議題均有登載正、反不同意見等內容;A7版部分,則登載時任總統馬英九所表達不會退回新任中研院長推薦名單,將邀新任總統共同決定人員及就相關中研院長選舉爭議,總統府分別與中研院、銓敘部、行政院等部會開會研議等內容之報導部分,有卷附自訴人提出聯合晚報上開日期之報導內容可按。是核105年5月10日聯合晚報各版頁面中所刊載內容,確實刊載僅餘5日內發出及回收問卷進行分析後,報導相關同意、不同意之意見,所採訪相關學者、教授等人之意見內容,同時報導進行前開問卷之緣由即中研院院長遴選相關規定,該次遴選產稱爭議之原因,最後並刊載總統府就該議題所表示意見等內容,有何內容為如被告所指之虛假不實而為聯合晚報編輯團對人員自行編竄、捏造而為虛偽之內容?被告竟僅以其計算出聯合報系從97年至105年間報導有關香港城市大學、郭位等人之相關新聞共計有237篇之文章,較中時報系及自由報系還多,且無負面報導內容,被告未再進行查證、詢問相關編輯人員,亦未詢問相關受訪學者、教授、院士等人之意見,有無遭曲解、斷章取義等,即逕稱聯合晚報、編輯群等於105年5月10日之報導內容均為虛偽不實之內容,甚至稱聯合報系是收很多錢,並因此而編造假新聞等,即是指陳聯合報公司或在該公司擔任編輯、記者等均未遵循新聞工作者的職業道德,不尊重事實及行為、道德規範等,得以收錢方式共同製做虛偽不實報導,其指陳聯合報系報導因已經收很多錢,所報導內容完全偏頗、虛假乙節,顯悖於事實甚明,是被告上開所公開發表文章內容已在具體指摘、傳述足以毀損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及張宗智名譽之事實,被告並沒有舉出任何證據資料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上開發表言論內容為真實,又未盡合理查證,即驟然將其個人臆測之事,透過臉書網頁公開發文,難認其在客觀上已盡合理查證義務,致其主觀上得以確信其所傳述之事為真實,故依上開說明,難謂被告就上開陳述均欠缺真實惡意而無誹謗之故意。依照上開說明,自不得解免散布文字誹謗罪責。
(五)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委無足採,其上開公然侮辱及誹謗犯行,堪以認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至於被告聲請本院向聯合報公司會計部分調閱97年起至105年間聯合報公司替香港城市大學廣告行銷收入資料部分,然聯合報公司縱有與香港城市大學訂定相關合作、委任契約而進行廣告行銷香港城市大學等,並因而收取相關委任、行銷等費用之情,此為一般商業行為,並無不法或違背新聞業者相關規範之處,且縱有因此收取費用,亦不得因此即驟然可認聯合報公司因收取香港城市大學廣告費用後,為挺該校校長郭位,必然會以用盡一切方式製作、編造假新聞,且本件事證明確,是被告所聲請調查上開證據資料,核無調查必要,併此說明。
參、論罪科刑:
一、按公然侮辱罪,係指漫然指罵,而未指有具體事實所為;誹謗罪則係指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具體或可得具體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事項,則應成立誹謗罪。本案被告利用其在電腦臉書「曾韋禎」頁面以文字散布上開事實欄所載之內容,於20:18分及22時53分所發表內容均指摘具體不實之自訴人收很多錢,為挺郭位,而製造假新聞之不實內容,是核被告曾韋禎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被告於上開發表文章中16:13分、
20:18分、21:04分貼文中並含謾罵「今天的聯合晚報就是人渣辦報的典範」、「這種爛東西還有臉做7大版,可恥」、「...聯合報系會用盡一切下流、無恥的方法製造假新聞...」、「幹這種骯髒事還能如此沾沾自喜、驕其妻妾,...實在豎立無恥辦報的世紀典範」等抽象性謾罵詞語部分,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二、被告於上開時間先後在其「曾韋禎」名義申請註冊之臉書網站個人網頁內張貼上述4則內容留言,係基於同一動機而生之單一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內反覆為之,手法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三、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依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處。
四、爰審酌被告為大學畢業之高智識分子,自陳擔任自由時報政治記者,係具有專業記者之智識與能力,當應深刻認知新聞業者及相關從業人員報導所具公信力之重要性,竟僅因不認同聯合晚報該日報導內容,在未進行查證下,僅以聯合報公司發行報紙曾報導數量,及內容等,即利用其個人名義申辦大眾得以任意瀏覽之臉書網頁,以文字傳述未經合理查證而足以貶抑自訴人2人名譽之不實內容,並加諸抽象性詆毀人格之謾罵詞語,在現今網際網路及媒體資訊流通迅速,所及範圍無遠弗屆之情況下,除嚴重損害自訴人2人之社會上評價及名譽外,顯無濟於其質疑該原始糾紛問題之解決,並引起網友留言認同加入謾罵反滋生更多爭議,行為實屬可議,亦見其尊重他人名譽法益之法治觀念甚薄弱,殊值非難,又被告犯後迄今仍否認犯行,並稱上述言論內容為其言論自由之錯誤觀念,迄未與自訴人2人達成和解等,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暨被告在庭所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情況及自訴人因此所受名譽上之損害及影響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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