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6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36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363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昇陽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曼玲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BaitanFrinieFantillan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規定提出同法第4條第1項各款所列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及依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上開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不符必備程式及要件,固為得補正事項,惟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BaitanFrinieFantillan強制執行,惟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及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通知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執行名義正本含確定證明書,此通知於同年月3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從而,債權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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