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04號原告 范瑞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牡丹家飾工房、 張淑惠 、 姜智浩 等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玖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