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9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9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916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陳慶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零壹佰柒拾玖元,及其中貳拾玖萬貳仟壹佰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叁拾壹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玖萬陸仟伍佰柒拾玖元,及其中壹拾捌萬伍仟陸佰玖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捌萬貳仟柒佰玖拾伍元,及其中叁拾伍萬伍仟陸佰貳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