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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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5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聲請對被告 王銘漢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3,2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6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