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203號債權人彰化縣二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莊萬恭 代理人 林獻順 債務人 張沈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26,658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2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11日止,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利率年息百分之1.54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2.932加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算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按本會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2.693加百分之50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