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198號債權人 林金山 上列債權人林金山因與債務人 曾錫河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金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釋明本件是否有請求債務人曾錫河、 曾宗正 「連帶」給付?
三、確認本件請求之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為何?(請分別列明)
四、確認支票(票號:PA0000000號)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不得早於退票日)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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