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114號債權人 尤志賓 上列債權人尤志賓因與債務人 李建忠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尤志賓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金額共計新臺幣405,000元之釋明文件及其計算式(按除民法第20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外,利息不得滾入本金再請求利息,故除非債權人提出符合上開但書之釋明文件外,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請求)。
二、請提出利息約定為百分之16之釋明文件,倘無,法定利率得請求為百分之5。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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