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1246號債權人優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百平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煙堂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百平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由「百平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
二、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須表明年月日)及依據。(若無法表明依據,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三、表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