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6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6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6462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曾建家 即慶豐商行、 黃順輝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慶豐商行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