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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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291號

原告 李怡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命原告 陳明 其所欲撤銷之調解案號為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2項之規定,陳明本件有何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用,請陳明本件原告客觀之利益為何,並依法繳納裁判費用。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李家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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