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565號聲請人乙○○上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變更姓氏為母姓「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親 黃麗卿 前與甲○○未婚而生下聲請人,甲○○並於民國69年6月22日認領聲請人,惟甲○○自聲請人出生後,並未善盡應養育照顧聲請人之義務,對聲請人均不聞不問,聲請人與甲○○之關係早已疏離,聲請人對其父姓亦無認同感及歸屬感,又甲○○已於92年2月4日死亡,對聲請人心理亦有不利之影響,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2款規定,請求變更姓氏為母姓即「黃」姓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聲請人於本院審理中陳述在卷,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3份、認領登記書1份附卷可參,堪認聲請人之上開主張為真實;又本院審酌甲○○自聲請人出生後,正亟需父母親之照顧與關懷,而甲○○並未善盡應養育照顧聲請人之義務,對聲請人均不聞不問,足認甲○○對於聲請人之成長狀況並不關心,是聲請人陳稱其對甲○○之父姓已無認同感及歸屬感,而有改姓母姓之意願等語,衡情應屬可以理解,又因甲○○長期對聲請人漠不關心,聲請人對其現「孫」之父姓姓氏,主觀上已無認同感,則聲請人現之父姓已對聲請人身心之健全,容有不利之影響,而有變更為母姓「黃」姓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依據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聲請變更其姓氏為母姓即「黃」姓,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第95條、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敏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書記官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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