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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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713號原告天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堉森 訴訟代理人 陳昭宜 律師被告 鄭焜年 訴訟代理人 詹閔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第二行關於「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台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原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3項規定為之,用語有欠精確,恐生誤解,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書記官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