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更一字第1號聲請人 黃美智 相對人 陳嬌蓮 相對人 陳文浩 相對人 陳振興 代理人 陳賴麗華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相對人 周鉅泯 相對人 周錦煌 相對人 周錦順 相對人 李中暘 相對人 周麗卿 相對人 周義夫 相對人 謝佳純 相對人 周巫金英 相對人 周承翰 相對人 賴安邦 相對人 周仁彧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四「各應給付予聲請人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就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2項、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84號判決,後相對人謝佳純僅就其中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232土地)判決變價分割部分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416號判決確定,並諭知經廢棄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該判決附表(如本件附表三)所示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聲請人預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5,744元、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2,700元、4,800元,總計預納93,244元。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至聲請人 陳報 之辦理土地分割費用及地政士事務所費用等,因非屬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應予剔除。另相對人謝佳純於本次訴訟中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已經本院以105年度司聲字第374號事件命聲請人及其他相對人向其給付,故不在本件裁定內另為抵銷。
又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主 張業 於105年12月5日給付聲請人24,174元,故聲請人對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部分之請求於法無據,此部分應予駁回,而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主張聲請人尚應返還5,610元,惟返還差額部分與本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無涉,若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仍認聲請人應予返還,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呂宗璘附表一:
┌───┬─────────┬────────────┬────────┐│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裁判費用│85,744元│││├─────────┼────────────┼────────┤│一│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4,800元│││├─────────┼────────────┼────────┤││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2,700元││├───┴─────────┼────────────┼────────┤│總計│93,244元││├─────────────┴────────────┴────────┤│﹙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55萬6,715元。││計算式﹙元以下皆四捨五入﹚:││272㎡×103年公告土地現值38,400元/㎡×原告黃美智應有部分6/12+││334.92㎡×103年公告土地現值38,400元/㎡×原告黃美智應有部分7/27=││8,556,715元││1.其中關於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231土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72㎡×103年公告土地現值38,400元/㎡×原告黃美智應有││部分6/12=5,222,400元││2.又關於系爭232土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34.92㎡×103年公告土地現││值38,400元/㎡×原告黃美智應有部分7/27=3,334,315元,││3.共計8,556,715元(計算式:5,222,400+3,334,315=8,556,715)。││4.故關於系爭231土地部分第一審之訴訟費用,應以第一審總訴訟費用93,││244元,乘以系爭231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占全部訴訟標的價額之比例計算││,即93,244X5,222,400÷8,556,715=56,909元。(此部分因未經上訴確定││於第一審,應按系爭231土地各共有人之持份計算各別應負擔之金額)││5.另關於系爭232土地部分第一審之訴訟費用,應為93244元-56,909=36,335││元。(此部分因上訴而確定於第二審,應按附表三所示比例負擔)│└───────────────────────────────────┘附表二,關於系爭231土地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比例及應負擔金額:
┌──┬──────────┬───────┬─────────┐│編號│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應負擔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1│黃美智│6/12│28,453│├──┼──────────┼───────┼─────────┤│2│陳嬌蓮│1/8│7,114│├──┼──────────┼───────┼─────────┤│3│陳文浩│1/8│7,114│├──┼──────────┼───────┼─────────┤│4│陳振興│1/8│7,114│├──┼──────────┼───────┼─────────┤│5│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8│7,114│├──┴──────────┴───────┴─────────┤│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⑴相對人陳嬌蓮應有部分為1/8,系爭231土地於第一審之訴訟費用││為56,909元,相對人陳嬌蓮應負擔其中7,114元(56,909x1/8=7114)││⑵相對人陳文浩應有部分為1/8,系爭231土地於第一審之訴訟費用││為56,909元,相對人陳文浩應負擔其中7,114元(56,909x1/8=7114)││⑶相對人陳振興應有部分為1/8,系爭231土地於第一審之訴訟費用││為56,909元,相對人陳振興應負擔其中7,114元(56,909x1/8=7114)││⑷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有部分為1/8,系爭231土地於第一審之││訴訟費用為56,909元,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負擔其中7,114││元(56,909x1/8=7,114)││⑸聲請人應有部分為6/12,系爭231土地於第一審之訴訟費用為56,90││9元,聲請人應負擔其中28,453元(56,909-7,114-7,114-7,114-711││4=28,453)│└───────────────────────────────┘附表三,關於系爭232土地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比例及負擔金額:
┌──┬──────────┬───────┬─────────┐│編號│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即應負│應負擔金額││││擔訴訟費用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1│黃美智│7/27│9420│├──┼──────────┼───────┼─────────┤│2│周鉅泯│1/72│505│├──┼──────────┼───────┼─────────┤│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7/27│9420│├──┼──────────┼───────┼─────────┤│4│周錦煌│7/432│589│├──┼──────────┼───────┼─────────┤│5│周錦順│7/432│589│├──┼──────────┼───────┼─────────┤│6│李中暘│3/432│252│├──┼──────────┼───────┼─────────┤│7│周麗卿│3/432│252│├──┼──────────┼───────┼─────────┤│8│周義夫│1/9│4037│├──┼──────────┼───────┼─────────┤│9│謝佳純│7/27│9420│├──┼──────────┼───────┼─────────┤│10│周巫金英│13/432│1093│├──┼──────────┼───────┼─────────┤│11│周承翰│1/72│505│├──┼──────────┼───────┼─────────┤│12│賴安邦│3/432│252│├──┴──────────┴───────┴─────────┤│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1.相對人周鉅泯應負擔比例為1/72,系爭232土地於第一審之訴訟費用││為36,335元,則相對人周鉅泯應負擔其中505元(36,335x1/72=505)││2.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負擔比例為7/27,系爭232土地於第一審││之訴訟費用為36,335元,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負擔其中││9420元(36,335x7/27=9420)││3.相對人周錦煌應負擔比例為7/432,系爭232土地於第一審之訴訟費││用為36335元,則相對人周錦煌應負擔其中589元(36335x7/432=589)││4.相對人周錦順應負擔比例為7/432,系爭232土地於第一審之訴訟費││用為36335元,則相對人周錦順應負擔其中589元(36335x7/432=589)││5.相對人李中暘應負擔比例為3/432,系爭232土地於第一審之訴訟費││用為36335元,則相對人李中暘應負擔其中252元(36335x3/432=252)││6.相對人周麗卿應負擔比例為3/432,系爭232土地於第一審之訴訟費││用為36335元,則相對人周麗卿應負擔其中252元(36335x3/432=252)││7.相對人周義夫應負擔比例為1/9,系爭232土地於第一審之訴訟費用││為36,335元,則相對人周義夫應負擔其中4037元(36335x1/9=4037)││8.相對人謝佳純應負擔比例為7/27,系爭232土地於第一審之訴訟費用││為36,335元,則相對人謝佳純應負擔其中9420元(36335x7/27=9420)││9.相對人周巫金英應負擔比例為13/432,系爭232土地於第一審之訴訟││費用為36,335元,則相對人周巫金英應負擔其中1093元(36335x13/4││32=1093)││10.相對人周承翰應負擔比例為1/72,系爭232土地於第一審之訴訟費用││為36,335元,則相對人周承翰應負擔其中505元(36335x1/72=505)││11.相對人賴安邦應負擔比例為3/432,系爭232土地於第一審之訴訟費││為36,335元,則相對人賴安邦應負擔其中252元(36335x3/432=252)││12.聲請人應負擔其中9,421元(36,000-000-0,000-000-000-000-000││-4,037-9,420-1,000-000-000=9,421)│└───────────────────────────────┘附表四:
┌──┬──────────┬───────┬───────┬─────┐│編號│相對人姓名│就系爭231土地│就系爭232土地│各應給付予││││第一審訴訟費用│第一審訴訟費用│聲請人之金││││各應負擔之金額│各應負擔之金額│額│├──┼──────────┼───────┼───────┼─────┤│1│陳嬌蓮│7114│0│7114│├──┼──────────┼───────┼───────┼─────┤│2│陳文浩│7114│0│7114│├──┼──────────┼───────┼───────┼─────┤│3│陳振興│7114│0│7114│├──┼──────────┼───────┼───────┼─────┤│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7114│9420│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主張業於││││││105年12月5││││││日給付聲請││││││人24174元││││││,故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5│周鉅泯│0│505│505│├──┼──────────┼───────┼───────┼─────┤│6│周錦煌│0│589│589│├──┼──────────┼───────┼───────┼─────┤│7│周錦順│0│589│589│├──┼──────────┼───────┼───────┼─────┤│8│周仁彧│0│0│0│├──┼──────────┼───────┼───────┼─────┤│9│周麗卿│0│252│252│├──┼──────────┼───────┼───────┼─────┤│10│周義夫│0│4037│4037│├──┼──────────┼───────┼───────┼─────┤│11│謝佳純│0│9420│9420│├──┼──────────┼───────┼───────┼─────┤│12│周巫金英│0│1093│1093│├──┼──────────┼───────┼───────┼─────┤│13│周承翰│0│505│505│├──┼──────────┼───────┼───────┼─────┤│14│賴安邦│0│252│252│├──┼──────────┼───────┼───────┼─────┤│15│李中暘│0│252│252│└──┴──────────┴───────┴───────┴─────┘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