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37號原告靖海綠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璟諭 被告 陳佩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4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書記官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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