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重上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國字第2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侯二仁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吳佩軒 律師 陳義龍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林昆虎 訴訟代理人 李協旻 律師被上訴人國立臺灣大學法定代理人 陳文章 訴訟代理人 林伊柔 律師
張雅淇 律師 嚴紹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純如
法官邱蓮華法官林于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