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再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再字第24號再審原告 白國豊 再審被告 楊文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77號確定判決駁回其對於第一審反訴所提之上訴部分,對之提起再審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本院卷第3頁),應徵再審裁判費2,325元,扣除再審原告前已繳納1,000元(本院卷第160頁),尚應補繳1,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翠華
法官陳蒨儀法官饒金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書記官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