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4號債務人 林文玲 代理人 陳湘傳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因清算財團中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須進行變價程序,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附表:
土地: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新北市萬里區下萬里加投段員潭子小段270-666820000分之1靈骨塔位︰編號名稱產品類別證照字號權狀編號1金山陵萬壽山園區金剛舍利寶塔骨灰座塔位一座省府(72)府設三字第33382號北縣府(72)北府社一字第252532號0000000樓別:西貳樓第十一排第五層,現無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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