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30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30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志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世青商業大
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
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7元,惟上訴人未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
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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