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三二一號
原告甲○○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丙○○○間事件,原告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萬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各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方百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蔡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