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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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302號聲請人優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秉晟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聲請人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如法定代理人有改名,請提出法定代理人蔡秉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通知人欄記載公司法定代理人為「蔡秉晟」,請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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