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3230號債權人百鮮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佑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麗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事實理由債務人為「羅福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記載是否有誤?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
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㈢提出債務人麗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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