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原告 賴振維 被告 陳傑宗
尚裕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耀輝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鄭伊倫法官陳鑕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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