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再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72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趙榮華 上列聲請人因家暴傷害案件,聲請再審,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72號裁定原本、正本理由欄肆關於「 陳永洲 」之記載,應更正為「 何永洲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可憑。
二、經查,本院民國113年5月31日113年度聲再字第72號裁定原本、正本,理由欄肆(裁定書第3頁第1行),於繕寫時將「何永洲」,誤植為「陳永洲」,因屬文字誤寫,並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揆諸前開說明,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黃翰義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桑子樑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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