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再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29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謝曜財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對於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724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曜財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聲請再審之證據。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謝曜財對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724號確定判決,於民國113年6月14日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及證據資料,或指明可資調查之證據方法,且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黃翰義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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