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28號原告 李珮瑜 被告 李佳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76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
法官陳俞伶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