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號原告 卓家民 被告 謝家青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
民事第五庭
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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