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00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白許靜宥 訴訟代理人 白慈慧 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林允臻
林春銘 林素后 林春貴 林春亮 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 林春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⑴本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⑵反訴部分核定為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總計32,7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