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7號原告 張源泉 被告 黃俊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顏代容法官吳宗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 官中 華民國11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