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1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簡字第1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物保護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簡字第126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廖欽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有關「向公庫支付5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向公庫支付6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向公庫支付5萬元」之記載,與原判決主文欄所示金額不符,可徵事事實及理由欄內上開「向公庫支付5萬元」之記載顯係誤寫,惟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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