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67號聲請人廣欣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春安 訴訟代理人 何品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書記官吳帛芹┌─────────────────────────────────────────────────────┐│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三同企業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廣欣業股份有限公司│57,645元│LB0000000│108年7月31日│││公司高俊雄│限公司汐止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