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672號原告 黃鉉辰 被告 徐智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1年度易字第1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李嘉慧法官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媖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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