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00號原告 蘇敏雄 被告 連公邦
陳詩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狀並未具體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稽(本院卷第18、20、22頁),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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