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36號原告甲○○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上午11時3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書記官劉雅萍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36號原告甲○○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上午11時3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