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虎簡字第1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虎簡字第12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家維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9年度偵字第2390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許家維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354條、第306條第1項、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文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390號被告許家維男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鎮○○路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家維於民國109年3月30日晚間7時許,前往 林俞靜 位在雲林縣○○鎮○○路00號住處,基於毀損、侵入住宅及恐嚇之犯意,先徒手拍破該處窗戶玻璃,復未經林俞靜或其戶內人員之同意即侵入其內叫囂,並對林俞靜及到場之 洪語惠 恫稱諸如「叫兄弟過來」、「幹你娘要輸贏的話,要拿出槍枝出來輸贏」等言詞,致使林俞靜及洪語惠之身體與生命之安全受到危害。嗣經洪語惠報警到場逮捕許家維,因而得知上情。
二、案經林俞靜及洪語惠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許家維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
(二)被害人林俞靜於警詢之指訴及指認。
(三)被害人洪語惠於警詢之指訴及指認。
(四)現場照片5張。
(五)現場蒐證錄影光碟檔案及錄音譯文2頁。綜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被告所涉上開犯行,其犯意各別且行為互殊,為數罪,請分論併罰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檢察官李文潔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廖馨琪參考法條: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