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建物所有權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6號原告永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村 被告 鄭鴻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建物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程序法定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所提請求返還建物所有權狀事件,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該裁定並於110年1月4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查詢單、答詢表在卷可憑,依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