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收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5號聲請人瑩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志洋 聲請人宇春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志洋相對人吉富農綠金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正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經法院命補正而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瑩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瑩達公司)之董監事業經經濟部第0000000000號函限期董監事改選,並於民國109年4月7日當然解任,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所示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嗣本院於109年10月21日通知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瑩達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上開通知已於109年10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聲請人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查聲請人於聲請狀所列法定代理人是否確有合法代理權限,是聲請人之聲請依上開規定,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董惠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書記官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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